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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分類職位駐會人員俸點支給報酬基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1120041139號函訂定下達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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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族委員會分類職位駐會人員俸點支給報酬基準表
分類職位駐會人員
職等 俸階範圍 俸點範圍 職責程度 所具專門知能條件 俸階 報酬薪點 薪俸
(元)
五等 一至十三階 280至390 在一般監督下運用專業學識獨立判斷,辦理行政技術或各專業方面甚複雜之工作。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經驗者。
十三階 400 51,880
十二階 390 50,583
十一階 380 49,286
十階 370 47,989
九階 360 46,692
八階 350 45,395
七階 340 44,098
六階 330 42,801
五階 320 41,504
四階 310 40,207
三階 300 38,910
二階 290 37,613
一階 280 36,316
四等 一至九階 250至300 在一般監督下運用稍微專業之學識辦理行政技術或各專業之複雜工作。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3個月以上或1年以上經驗者。 九階 330 42,801
八階 320 41,504
七階 310 40,207
六階 300 38,910
五階 290 37,613
四階 280 36,316
三階 270 35,019
二階 260 33,722
一階 250 32,425
三等 一至六階 220至270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稍複雜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六階 270 35,019
五階 260 33,722
四階 250 32,425
三階 240 31,128
二階 230 29,831
一階 220 28,534
二等 一至六階 190至240 在一般或直接監督下,運用基本學識或初步專業學識辦理稍簡易之例行性工作或初級技術工作。 1.國民中學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專長足以勝任者。
六階 240 31,128
五階 230 29,831
四階 220 28,534
三階 210 27,237
二階 200 基本工資
一階 190 基本工資
                                                     
附則:
一、本表參酌行政院〈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訂定。
二、各職等對應職務原則如次,如有新增職務,請敘明其所列職等及理由:

(一)五等:工程師、代金人員、法務人員、專案經理。
(二)四等:專案助理、行政秘書。
(三)三等:行政助理、駕駛。
(四)二等:技工。
三、112年12月31日前在任現職人員薪俸折算方式:

(一)以各職等最低俸階起算,年資每滿2年折算晉級俸階一階,同一職等且性質相近之職務,其服務年資得併計;惟經折算後薪資較原定薪資為低者,依從新從優原則,以優於原定薪資之最低俸階敘薪。
    範例:某甲為年資滿8年之專案助理,原定薪資38,000,依本基準表折算應敘四等四階(薪點280、薪俸36,316元),惟折算後較原定薪資為低,故某甲應改敘四等六階(薪點300、薪俸38,910元)。
(二)現職駐會人員年資由各業務單位查考認定。
(三)如駐會人員擬併計不同職等或性質之職務年資,請充分敘明例外併計理由。
四、本表施行前,其勞動契約已存續之案件,各業務單位應辦理契約變更,自施行日起以本表敘薪,惟依契約自由原則,承攬廠商得拒絕本會請求變更契約以本表薪俸給付駐會人員薪資。
五、如駐會人員具業務特殊性,擬不適用本基準表訂定薪俸,應檢具理由並經另案奉准後,始得辦理。
六​​​​​、採共同供應契約聘僱之駐會勞務人員,依共同供應契約訂定薪俸敘薪,不適用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