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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門禁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秘字第1100041215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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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原住民族委員會辦公場所之門禁卡管理,確保機
    關整體辦公空間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門禁卡由秘書室負責申請審核、權限設定及離職(遺失
    )銷卡之登錄聯繫作業。
三、門禁卡採一人一卡方式發給,發給對象及申請程序說明
    如下:
  (一)、 發給對象:
    1、 職員:包含公務人員、約聘僱人員(含職務代
      理人)、工員、臨時人員及見習生。
    2、 駐會人員、替代役男。
  (二)、 申請程序:
    1、 職員報到時,持就職報告單向秘書室申請。
    2、 駐會人員、替代役男須先填寫申請書(詳附件)
       ,並經所駐單位主管核准後送秘書室申請。
     秘書室應建立使用人員清冊並提交門禁卡至行政院新
  莊聯合辦公大樓管理中心設定使用人員權限。

四、門禁卡持有人應善盡保管責任,並於調(離)職或使用
  完畢後繳回。
五、門禁卡遺失或人為因素毀損情況,請洽秘書室補(換)
  發,並酌收工本費壹佰元
整;門禁卡非人為因素不能使用時,可繳回原門禁卡,免費
  補發新卡。
六、本要點自公布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