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立印信、章戳典
守及使用規範,使各單位申請蓋用印信作業明確化,依
據行政院頒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
,並考量本會實際需要,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項公務文件之申請蓋用印信作業,適用本要點。
三、申請用印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承辦業務製作下列文書,有蓋用印信之必要
時,應先行將內容、樣稿簽陳首長或依分層負責授
權規定核可後以憑用印,不得以不辦文稿文件蓋用
印信申請表代之:
1. 各種聘書、證明書、獎狀、感謝狀、契約書、
合約書、議定書、協議書、處分書、授權書、
委任書、委託書、切結書、承諾書、同意書、
保證書、移送書、結算(決算)書、質權消滅
通知書、質權設定申請書及郵政存證信函等。
2. 法院各項各種陳訴狀、授權狀、委任狀、起訴
狀及支付命令狀等。
3. 其文稿經陳核程序由各權責單位核章核定後,
以判後會方式由秘書室文書科蓋用。
4. 申請單位(人)應於文稿中敘明用途、用印文
件名稱、份數(如有正副本之別亦應載明)、
受文單位。
(二)非屬前款之文書有蓋用印信之必要時,得不辦文稿
,由申請人填具本會蓋用印信申請表申請用印(如
附件一),陳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始予蓋用印信。
(三)各單位執行業務所編製各項工程、勞務及採購之計
畫書、預算書、合約書,契約書應專案簽奉核准後
,得以不辦文稿由申請人填具本會蓋用印信申請表
連同原簽或議價後之決標文件影本並備齊相關文件
申請用印。
(四)各單位執行業務與其他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所訂定
之合約書、契約書、委託書、協議書或其他書面協
議,他造當事人應先行核章(含騎縫處)後並依前款
規定辦理用印。
(五)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印製大宗定型公文書(包括聘
書、證書、獎狀、證明書等),須事先套印印信、
章戳者:
1. 申請單位(人)應專稿陳判,並於文稿核稿處
註明本案因業務需要擬請准予辦理套用印信事
宜字樣,以利核印辨識,可事先得知受頒人姓
名(名稱)時應檢附清單,勿提供可識別個人之
其他資料,清單內應加蓋承辦人職章,以備查
考;屬競賽類型活動,於當日才能得知受頒人
姓名(名稱)或預算書、決算書等,得免檢附清
單。
2. 申請單位應併附套用印信切結書(如附件二)及
樣稿,敘明用途、印製數量經簽准套用後,交
由監印人員登錄並提供印模及序號套印。
3. 由秘書室提供印信樣章供申請單位(人)交由
委辦廠商取用套印,其樣章應於套印後立即銷
毀,不得另作他用用。
(六)用印種類按文書之類別及名稱,依本會用印申請類
型一覽表(如附件三)、對等原則及行政慣例予以決
定。
(七)申請用印單位應負審核校對用印文件內容之責。
(八)如蓋用印信須於文件指定位置時,申請人應於蓋印
處標示清楚或於文件內以鉛筆框註以便用印,且申
請用印單位應負審核校對用印文件內容之責。
(九)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法令另有規定須蓋用
印信者,依其規定。
四、用印作業流程,如申請用印流程圖(如附件四)。
五、監印人員用印注意事項如下:
(一)監印人員如發現簽辦文稿或本會蓋用印信申請表未
經判行或有其他錯誤,應即退還補判或更正後再蓋
用印信。
(二)監印人員於待用印文件檢點無誤後,依規定蓋用印
信。
(三)文件經蓋印後,由監印人員在申請書(簽呈、文件
)中加蓋已用印信章戳及日期以供查閱。
六、各單位自行製作用印文書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須繕有機關全銜。
(二)紙張選用A4或A3,採直式橫書由左而右、由上
而下。
(三)預留蓋印位置應高低間隔適中,以免用印時重疊。
(四)契約之訂約,雙方名稱、簽訂契約目的、事由、契
約金額及份數等事項應與原簽准案及所附契約書稿
內容相符。
(五)文書日期或契約簽訂生效日期,應詳填年、月、日
。
(六)各單位參採契約範本訂立契約時,契約內容有多處
增減刪除或修正時,應重新繕打製作後再行簽約用
印,不得僅由契約他造當事人於增減刪除或修正認
章,亦不得申請加蓋校對章。
(七)正式契約書製作完妥後,發現僅小部分文字誤植,
為免影響簽約時效,得由契約他造當事人於更正處
認章;承辦單位則應簽准更正對照案,於該更正處
加蓋機關校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