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合理規範本會各單
位辦理採購工作之獎懲,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辦理採購案件之獎勵規定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當年度辦理採購金額級距為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案件三件以上,有具體個案事證並具採購成效且無
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嘉獎
二次。
(二)當年度辦理採購金額級距為巨額案件兩件以上,有
具體個案事證並具採購成效且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
關法令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嘉獎二次。
三、辦理採購案件之懲處規定及懲處額度如下:
(一)未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
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者:
1.超過上述規定一至十日,業務單位承辦人書面告誡
一次。
2.超過上述規定十一至二十日,業務單位承辦人申誡
一次。
3.超過上述規定二十一日以上,業務單位承辦人記過
一次,其直屬科長督導不周記過一次。
(二)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接到廠商
請款單據起,十五日內辦理付款完成者:
1.超過上述規定一至五個工作日,業務單位承辦人書
面告誡一次。
2.超過上述規定六至十個工作日,業務單位承辦人申
誡一次。
3.超過上述規定十一個工作日以上,業務單位承辦人
記過一次,其直屬科長督導不周記過一次。
(三)辦理採購案件,已過契約規定之最後履約期限,其
無正當理由,超過履約期限半年仍未辦理全案結算
驗收者,業務單位承辦人申誡一次;超過履約期限
一年仍未辦理全案結算驗收者,業務單位承辦人記
過一次,其直屬科長督導不周記過一次。
前項第一款辦理驗收時間點之計算,實地驗收以
驗收日為基準;書面陳核驗收者以業務單位主管核
章日為基準;召開審查會者以召開審查會當日為基
準。
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四、第二點及第三點採購獎懲案件,由各業管處室每年三月
就上一年度採購案件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
檢具有關資料, 提報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
五、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