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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70006440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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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長期
  照顧服務網,布建及發展長期照顧服務資源,以保障原
  住民族長期照顧權益
,特設原住民族長期照顧推動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長期照顧事項之推動、協調、諮詢及審
     議。
  (二)規劃具有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與發展因地制宜之
     原住民族照顧服務模式之建置、推廣、蒐集及研
     析。
  (三)其他有關原住民族長期照顧事項之規劃及研究。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會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任:
  (一)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代表各一人。
  (二)部落或族群代表七人至九人。
  (三)具熟諳原住民族長期照顧經驗之專家學者或民間
     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前項委員中具原住民身分
     者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
     員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專家學者、機關代
  表列席。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委員出缺
  時,應依前點規定聘(派)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
  止。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
  員應親自出席小組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社會福利處處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小組決議事項;工作人員若干人
  ,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幕僚作業。
七、本小組執行秘書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