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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社字第1080040788號函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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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所屬同仁使
   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資訊中介
   服務」(以下簡稱勞保查詢系統),確保使用者妥善
   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資料,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
   訂定本要點。
 二、帳號管理:
   (一)本會需求單位原則配置一人使用。
   (二)查詢量大或特殊使用單位,另行申請後評估,可
     增額配置至二人。
   (三)本會需求單位配置具有「查詢紀錄管理」權限帳
     號一人。
 三、權限管理:
   (一)本會需求單位申請使用(停用)人員,應填寫本
     會「使用(停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平台申
     請表」,其保存年限為五年。(附件一、二)
   (二)本會需求單位申請人員,填寫使用(停用)申請
     表,送由綜合規劃處據以開通(停止)查詢權限
     ;使用人員離職或職務調整時,由原申請單位填
     寫停用表。
   (三)為明確授權內容、範圍,申請使用(停用)之申
     請書表,申請人、主管、權限管理者,核章時均
     應加註日期。
   (四)申請權限使用人員,綜合規劃處應建立名冊控管
     。
 四、使用人員須申請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自然人
   憑證」及備妥憑證讀卡機,個人之憑證IC卡及憑證密
   碼不得交由他人使用。
 五、使用人員於網路連線查詢作業完畢後,應即離線登出
   ,以免遭他人冒用。
 六、使用查詢機構須指派專人保管及維護網路連線設備,
   以確保查詢作業正常運作。
 七、資料管理:
   (一)本會需求單位使用勞保查詢系統所取得之資料,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二)使用人員經由勞保查詢系統取得之資料,應隨文
     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限銷毀,並負有保密責任,
     及依原申請目的使用,嚴防資料外洩。
 八、稽核作業:
   (一)電子資訊安全作業,諸如:使用者認證、資料存
     取及控制等措施,由綜合規劃處不定期(每六個
     月至少一次)稽核,檢查結果如發現異常情形,
     應立即查明及進行相關處理,並陳報機關首長。
   (二)本會需求單位應定期(每三個月)下載查詢紀錄
     並將查詢紀錄及相關檔案燒成光碟,併同機關內
     部簽核公文,納入公文文書歸檔及依檔案保存期
     限銷毀,稽核使用人員查詢紀錄,並抽檢所屬機
     構個案查調佐證資料,受稽機構應檢附相關卷資
     備檢;檢查結果如發現異常情形,應立即查明及
     進行相關處理,並陳報機關首長。
   (三)勞保局實施稽核作業時,本會相關單位與人員應
     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料,稽核結果如發現需求
     單位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需求單位應立即改正,
     並研提相關檢討報告予機關首長。
 九、使用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所取得之資料,違反相關
   規定者,除由服務機關懲處外,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依該法負損害賠償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