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劃及督導各單
位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
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
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
任委員就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指定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簡任以上人員派兼之,均為無
給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任期內出
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並督導本會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二)
督導本會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
及檢修。
(三)
檢視本會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
書面報告。
(四)
督導本會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
督導本會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
督導本會所屬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事
之處理。
(七)
督導本會所屬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
情事之處理。
(八)
督導本會所屬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等情事之處理。
(九)
督導本會對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
(十)
督導其他涉及本會所屬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
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應按業務性質由各
主管單位辦理,並提本小組報告。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人事室辦理。
四、
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
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
,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
席。非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
,得支領出席費。
五、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