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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人字第1100045485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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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劃及督導各單
 位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
 措施,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
 防護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本會公務人員安全及衛
 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
 任委員就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指定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簡任以上人員派兼之,均為無
 給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任期內出
 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規劃並督導本會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二) 督導本會辦理辦公場所建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
 及檢修。

(三) 檢視本會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並作成年度
 書面報告。

(四) 督導本會健康管理之宣導及實施。

(五) 督導本會安全及衛生防護訓練及宣導。

(六) 督導本會所屬人員遭受騷擾、恐嚇威脅等情事
 之處理。

(七) 督導本會所屬人員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等
 情事之處理。

(八) 督導本會所屬人員遭受職場霸凌等情事之處理。

(九) 督導本會對侵害事故發生原因之調查及檢討改進
 。

(十) 督導其他涉及本會所屬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之防
 護。

    前項各款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應按業務性質由各
 主管單位辦理,並提本小組報告。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人事室辦理。

四、   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

  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
 ,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
席。非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
,得支領出席費。

五、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