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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約用人員進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人字第113000630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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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規範本會約用人員
之進用及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指本會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
以外經費進用之人員。

三、約用人員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性質之工作為限。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認定之。

四、 各單位進用約用人員,應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
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所訂定者為限。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為約用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
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四)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
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 本會如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得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於進用約用人員時
,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七、 進用之約用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八、 進用約用人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甄選為原則,其作業
流程如下:

(一) 由用人單位擬具公開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簽會人事
單位並經首長核准後,由人事單位於機關官網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刊登職缺公告至少三日
(不含例假日)。

(二) 人事單位就應徵人員初核資格條件後,連同應徵人員
簡歷資料,送交用人單位簽陳首長組成甄選小組進行
面試。

(三) 甄選小組由首長指定之召集人、用人單位、人事單位
、政風單位及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代表組成,其
成員五至六人,用人單位至多二人,人事單位、政風
單位及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代表各一人。

    前項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代表,於每次辦理
面試時由人事單位簽提非用人單位代表一人擔任。

    面試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
指定甄選小組成員一人代理。

    約用人員面試評分項目,依本會外補徵才面試作
業規定辦理。

(四) 用人單位依面試結果排列順序,簽會人事單位,由首
長圈選正取人員。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惟不得逾職缺數之二倍。

(五) 人事單位應將甄選結果之錄取名單公告於機關官網首
頁最新消息專區,俾利應徵人員查詢。

九、 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
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或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應迴避
人員,在各該首長接任以前員進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僱用規定限制之約用人員,不包括原
契約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首長另訂新契約僱用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
期間內,不得新僱用約用人員。

十、 約用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
過四十小時。

        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延長工作時間等相
關事宜,依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約用人員曾任本會派遣勞工之年資,得予併計特別休假
年資。

十一、 約用人員薪資按月支給,並自報到日起支、離職日停支,
工作未滿一個月者,按工作日數比例計算。

十二、 約用人員薪資分五級支給(如附表一),並以薪點核算薪
資報酬,薪點折合率比照行政院頒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
酬金薪點折合率辦理。

    初次進用之約用人員依第一級支給薪資。如曾任本會
勞動派遣人員,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
動派遣實施計畫而未予續約者,服務年資滿一年者,得提
敘薪級一級,滿二年者,得提敘薪級二級,最高提敘二級

    前項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月計之。

十三、 約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十四、 約用人員工作期間之獎懲標準,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
辦理。

十五、 約用人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年終考核應以平
時考核為依據,考核結果並作為運用成效檢討之參考。

    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應依受考人之工作品質、工作
數量、效率、態度、責任感、專業知能、判斷與適應力、
品德操守、勤惰、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等十項考核之。其
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
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

十六、 約用人員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時辦理,由單位主管考
核後,將平時考核表密送人事單位彙陳首長核閱。
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二。

(二) 單位主管於辦理平時考核時,對於有重大優劣事蹟
者,應詳註於平時考核紀錄表之具體事蹟欄位。

十七、 約用人員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年終考核於年度結束前辦理,由人事單位將年終
考核紀錄表送經用人單位主管初評後,將初核結果
簽陳首長核定。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三。

(二) 約用人員當年度之獎懲,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分數
。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
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
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十八、 年終考核連續二年考列甲等,或三年內一年考列甲等、
二年考列乙等者,晉薪一級,已晉至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
。已晉薪之年終考績等第,不得重複採計。

    任職期間未滿一年之年終考核結果,不得作為前項晉
薪依據。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考列丙等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

十九、約用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年終考核不
得考列甲等:

(一) 工作期間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 事、病假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
請之假,超過十四日者。

(四) 工作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五) 延誤公文時效,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二十、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一) 機關裁撤時。

(二) 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
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二十一、   約用人員僱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

(一) 約用人員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機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會同仁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
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契約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耗損本會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務上之機
密,致機關受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礦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
日者。

本會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十二、   約用人員離職時,應就承辦之業務及經管財物辦理移交
,並依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二十三、   約用人員之退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本會應於約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前三十日以書面通
知屆齡退休。

二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進用約用人員及運用要點及工作契約等相關
法令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