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明確規範本會約用人員
之進用及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指本會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
以外經費進用之人員。
三、約用人員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之定期或不定期契約
性質之工作為限。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認定之。
四、
各單位進用約用人員,應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
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所訂定者為限。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為約用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
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
(四)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
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
本會如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得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於進用約用人員時
,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七、
進用之約用人員為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
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
八、
進用約用人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甄選為原則,其作業
流程如下:
(一)
由用人單位擬具公開甄選人員之資格條件,簽會人事
單位並經首長核准後,由人事單位於機關官網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刊登職缺公告至少三日
(不含例假日)。
(二)
人事單位就應徵人員初核資格條件後,連同應徵人員
簡歷資料,送交用人單位簽陳首長組成甄選小組進行
面試。
(三)
甄選小組由首長指定之召集人、用人單位、人事單位
、政風單位及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代表組成,其
成員五至六人,用人單位至多二人,人事單位、政風
單位及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代表各一人。
前項人事甄審委員會票選委員代表,於每次辦理
面試時由人事單位簽提非用人單位代表一人擔任。
面試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得
指定甄選小組成員一人代理。
約用人員面試評分項目,依本會外補徵才面試作
業規定辦理。
(四)
用人單位依面試結果排列順序,簽會人事單位,由首
長圈選正取人員。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
惟不得逾職缺數之二倍。
(五)
人事單位應將甄選結果之錄取名單公告於機關官網首
頁最新消息專區,俾利應徵人員查詢。
九、
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
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或三親等
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應迴避
人員,在各該首長接任以前員進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僱用規定限制之約用人員,不包括原
契約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首長另訂新契約僱用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
期間內,不得新僱用約用人員。
十、
約用人員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
過四十小時。
約用人員之工作時間、請假、休假、延長工作時間等相
關事宜,依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
約用人員曾任本會派遣勞工之年資,得予併計特別休假
年資。
十一、
約用人員薪資按月支給,並自報到日起支、離職日停支,
工作未滿一個月者,按工作日數比例計算。
十二、
約用人員薪資分五級支給(如附表一),並以薪點核算薪
資報酬,薪點折合率比照行政院頒各機關聘用、約僱人員
酬金薪點折合率辦理。
初次進用之約用人員依第一級支給薪資。如曾任本會
勞動派遣人員,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
動派遣實施計畫而未予續約者,服務年資滿一年者,得提
敘薪級一級,滿二年者,得提敘薪級二級,最高提敘二級
。
前項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月計之。
十三、
約用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核發,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十四、
約用人員工作期間之獎懲標準,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
辦理。
十五、
約用人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年終考核應以平
時考核為依據,考核結果並作為運用成效檢討之參考。
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應依受考人之工作品質、工作
數量、效率、態度、責任感、專業知能、判斷與適應力、
品德操守、勤惰、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等十項考核之。其
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
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
十六、
約用人員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時辦理,由單位主管考
核後,將平時考核表密送人事單位彙陳首長核閱。
平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二。
(二)
單位主管於辦理平時考核時,對於有重大優劣事蹟
者,應詳註於平時考核紀錄表之具體事蹟欄位。
十七、
約用人員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年終考核於年度結束前辦理,由人事單位將年終
考核紀錄表送經用人單位主管初評後,將初核結果
簽陳首長核定。年終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三。
(二)
約用人員當年度之獎懲,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分數
。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
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記一大過
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十八、
年終考核連續二年考列甲等,或三年內一年考列甲等、
二年考列乙等者,晉薪一級,已晉至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
。已晉薪之年終考績等第,不得重複採計。
任職期間未滿一年之年終考核結果,不得作為前項晉
薪依據。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考列丙等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
十九、約用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之一情事者,年終考核不
得考列甲等:
(一)
工作期間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
事、病假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
請之假,超過十四日者。
(四)
工作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者。
(五)
延誤公文時效,情節重大,有具體事證者。
二十、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一)
機關裁撤時。
(二)
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
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約用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
二十一、
約用人員僱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經預告
終止契約:
(一)
約用人員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機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會同仁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
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契約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耗損本會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公務上之機
密,致機關受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礦職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
日者。
本會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二十二、
約用人員離職時,應就承辦之業務及經管財物辦理移交
,並依規定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二十三、 約用人員之退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本會應於約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前三十日以書面通
知屆齡退休。
二十四、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進用約用人員及運用要點及工作契約等相關
法令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