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審查原住民族
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申請案之審議會議
,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申請之審查,應由本會依申請案件遴聘(派)
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審議之;原住民
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議委員之人數五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依案件之性質
定之。
三、本會應建立智慧創作審議委員資料庫及名冊,並應考量
審議委員與智慧創作之種類及內容之關聯性。
四、審議會委員會議由代表本會之委員擔任主席,綜理審議
會委員會議審議事宜。
五、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會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審議委員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審議之決議,應作成備
具理由之審定書送達申請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六、審議會委員會議應於本會或其他指定地點召開之,並得
至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七、審議會委員會議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申請
人列席審議會委員會議說明,或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
型或樣品,或偕同至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審議會委員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表達意見。
八、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其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