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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案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40060919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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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審查原住民族
  傳統智慧創作(以下簡稱智慧創作)申請案之審議會議
  ,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申請之審查,應由本會依申請案件遴聘(派)
  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原住民代表審議之;原住民
  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審議委員之人數五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依案件之性質
  定之。

三、本會應建立智慧創作審議委員資料庫及名冊,並應考量
  審議委員與智慧創作之種類及內容之關聯性。
四、審議會委員會議由代表本會之委員擔任主席,綜理審議
  會委員會議審議事宜。
五、審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會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
  理。審議委員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審議之決議,應作成備
  具理由之審定書送達申請代表人或其代理人。
六、審議會委員會議應於本會或其他指定地點召開之,並得
  至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七、審議會委員會議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申請
  人列席審議會委員會議說明,或為必要之實作,補送模
  型或樣品,或偕同至現場或其他指定地點實地勘查。

   審議會委員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表達意見。
八、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其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