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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11號 令
法規體系: 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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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
  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二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
     、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
     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
     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
     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
     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
     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
     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
  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 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四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五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