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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綜字第1090077357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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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
營造無性
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
項。

(二)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推動工作及訓練事項。

(三)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推
動事宜。

(四)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五)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六)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七)規劃及推廣原住民族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八)其他原住民族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其餘委員
,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及所屬機構人員、原住民族代表及
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遴派()之;全體委員中應有外聘民
間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至少含一位現任或近二年曾任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
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
或不具性別平等,其情節重大,經本會查證屬實
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
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會原住民族代表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代表委員,
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
員有該款情形,本會得予解聘。本會派任之委員,如有
前項情形,部會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
課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主任
委員指派本會職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有關幕僚
業務。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外聘民間委員得連任二次,本
會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
給職;外聘民間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

五、本小組原則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
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
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小組開會時,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視議題需要
邀請相關部會代表、學者或專家列席。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