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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人字第1130015365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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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規定,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訂定。
二、本表以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規中,訂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三、本表陞任評比類別包括「基本選項」、過往「工作績效」、未來擬任職務之「職務適任性」、「首長綜合考評」,及依需要辦理之「面試或業務測驗」,並依擬任職務為「非      主管職務」及「主管職務」(含擔任或兼任本會組織    法規所定之主管、副主管及簡任非主管職務)分別訂定配分。
四:陞任評分標準如下:
    
 
評比類別 評比項目 評分標準 配分 說明  
單項評分 單項評分最高分  
擬任非主管職務 擬任主管職務  
基本選項 學歷
考試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1分 4分
一、學歷之認定,以教育部或國防部(軍事學校)學制為準,並以      最高學歷計算。凡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學歷,不分國內外,      計分相同。
二、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指經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等考試      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且轉任公務人      員者,及經各類檢覈、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者,均比照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計分。
​​​​四、本會採行證照用人制度之職務,於陞任評分時,本項考試不列      入評比,依左列學歷標準計分。
 
大學(獨立學院)畢業,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2分  
具碩士學位,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3分  
具博士學位,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 4分  
年資 每滿1年 1分 8一、
一、本項配分,最高以8分為限。
​​​​二、以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年資為限。又      本表所稱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均包括權      理期間,但不包含代理之職務。
三、尾數未滿半年者,核給0.5分;在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      一年計算。
 
工作績效 考績(成) 甲等 2分 10一、
一、本項配分,最高以10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經銓敘      部審定之年終考績(成)為限。未經審定前,依機關長官覆核      之考績(成)結果核計。
三​​​​、考列丙等者,不予計分。
四、另予考績(成)者,依評分標準折半計分。
 
乙等 1.6分  
獎懲 嘉獎(申誡)1次 0.1分 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8分為限
;擬任主管職務最高以5分為限
一、本項配分,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8分為限,擬任主管職務最高以5分為限。
二​​​​​、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定發布之獎懲為限,並按個別獎勵案件之額度核予計分。
​​​​​三、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曾受懲戒處分者,除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規定期間不得陞任外,「申誡」比照「記過1次」減0.5 分,「記過」、「罰款」、「減俸」比照「記過2次」減1.2分,「降級」、「休職」比照「記大過1次」減 2分;如有併為處分之情形時,擇一從重減分。
四、按左列標準獎加懲減,其結果如產生負分時,應倒扣總分。
 
嘉獎(申誡)2次 0.3分  
記功(記過)1次 0.5分  
記功(記過)2次 1.2分  
工作績效 記大功(記大過)1次 2分  
重大殊榮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功績獎章、楷模獎章、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模範公務人員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具有得優先陞任之重大殊榮 5分 5分 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已核頒(定)者為限,且不分次數均核予5分。  
工作
表現
就受考人平時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創新研究及簡化流程、服務態度、年度工作計畫等具體表現予以考評 15分 8分 擬任非主管職務最高以15分為限
;擬任主管職務最高以8分為限
一、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工作表現為限。
二、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及擬任職務單位主管依左項標準予以考評。擬任非主管職務考評分數12分以上或6分以下、擬任主管職務考評分數6分以上或3分以下者,應列舉具體事蹟。
三、由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及擬任職務之單位主管所作之考評分數,進行複評,並核予適當分數。
 
職務適任性 語言能力
一、領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考試合格證書、領有英語能力測驗合格證書者。
二、領有其他外國語言能力測驗合格證書者。
0-8分 8分
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者,初級,2分;中級,4分;中高級,6分;高級,7分;優級,8分。另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其級別等同前項測驗之高級,一律核予7分。
二、通過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全民英檢測驗。初級,2分;中級,4分;中高級,5分;高級以上,6分。
三​​​​​、通過各測驗辦理單位自行訂有對應「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之各類英語能力測驗者,按其相當全民英檢之等級計分。
​​​​​四、其他外國語言能力如與業務或擬陞任職務相關則比照英語能力酌予計分。
五、本項目之評分依各種語言能力分別給分,合併計算後最高仍以8分為限。
 
專業或技術能力 研擬業務創新經採行有案者。 0-2分 5、
一、以最近五年內(自辦理陞任甄審當月上溯計算)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研究發展作品及著作為限。
二、研究發展作品及著作,應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且與業務工作執掌或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並經評審錄取或依法出版;其中「依法出版」,係指經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或經公開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以取得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為限)者。
​​​​​三、研究發展作品或著作內容如有雷同者,由本會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酌是否予以計分。
四​​​​​、對職掌業務研究創新經採行有案者,應提出佐證資料,並具體說明。
​​​​五、同一研究發展作品或著作,已作為送審採認或經行政獎勵有案者,不得再作為陞任採計評分依據。又如屬碩、博士論文、業務簡介性質、出國考察報告、業務座談會報告或以機關名義編印之研究報告,一律不予計分。
​​​​六、共同署名之研究發展作品或著作,其計分以由所有署名人數平分所列評分標準之範圍為度(如2人署名之作品,則其計分以不超過評分標準二分之一之範圍為度,3人署名之作品,則其計分以不超過評分標準三分之一之範圍為度(依此類推));共同署名作品或著作之評分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
七、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或專業證照者,得提出佐證資料。
八​​​​​、本項應先送請擬任單位主管初評。 
 
參加本會或其他主管機關研究發展之作品。 0-2分  
職務適任性 專業或技術能力 對所掌業務工作或原住民族事務之著作,經依法出版者。 0-2分  
具有與擬陞任職務等級相當、工作性質相同之職業或專業證照者。 0-2分  
職務適任性 職務歷練 本會之職務歷練者。 0-2分 4分
一、採認本會職務歷練者,以現職、同職務列等或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依本會職務遷調實施要點於不同處室或不同科每遷調1次(以職務遷調異動單為準據)給予1分,最高以2分為限。惟採認標準以每遷調1次,其任職年資須1年以上,且任職該單位期間各年度考績考列甲等逾半數者,始採計分數。
​​​​二、曾任各級政府職務歷練者,以「同職務列等」職務,每遷調1個機關(以派令為準據),且任職該機關各年度考績考列甲等逾半數者,給予1分,最高以2分為限。惟採認標準以每遷調1個機關,其任職年資須1年以上始採計分數。
三、由人事單位依上開規定先予核給分數。
 
曾任各級政府之職務歷練者。 0-2分  
發展潛、
一、具主動積極、認真負責之工作態度。
二​​​、具誠懇信守、樂於溝通及熱忱助人之待人態度。
三、具成本效益觀念,能提高工作品質、行政效率及整體工作績效。
四、具備擬任職務之專業學識與工作經驗。
0-5分 5、
一、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及擬任職務單位主管依左項標準予以考評。考評分數4分以上或2分以下,應列舉具體事蹟。
二、由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及擬任職務之單位主管所作之考評分數,進行複評,並核予適當分數。
 
職務適任性 職務訓練及進修 曾參加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當之訓練、進修或研習考察取得終身學習時數者。 0-3分 3分
  • 一​​​​、參加與擬陞任職務性質相關之訓練、進修或研習考察(指參加與本會業務相關之專業課程或政策推動需要之課程),在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最近五年內(以甄審截止彙報之當月起算),並登載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終身學習時數,始予計分。
  • 二、訓練、進修或研習考察如有不良評語紀錄者,不予計分。
  • 三、訓練、進修或研習考察期間之計分如下:   
  • (一)實體學習:
  •    1.時數100小時以上未滿250小時,1分。
  •    2.時數250小時以上未滿350小時,2分。
  •    3.時數滿350小時,3分。
  • (二)數位學習:
  •    1.時數40小時以上未滿80小時,0.5分。
  •    2.時數滿80小時以上,1分。
  • 四、選修學分及授予學位之進修者,皆不予列入計分。
 
協調能力
一、具策劃能力,並善用人際關係,能推己及人自動自發與同仁合作無間。
二、具精密完善擬訂計畫能力,並具動員整合各單位之能力。
三、善與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溝通協調,並具整合意見之能力。
0-5分 5分
一、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及擬任職務單位主管依左項標準予以考評。考評分數4分以上或2分以下,應列舉具體事蹟。
二、由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及擬任職務之單位主管所作之考評分數,進行複評,並核予適當分數。
 
  職務適任性 領導及管理能力 就受考人領導與團隊管理能力、業務風險管理能力、溝通及論述能力、情緒管理能力等方面與以考評   10分 10分
一、擬任職務為主管職務時,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及擬任職務單位主管依左項標準予以考評。考評分數8分以上或4分以下,應列舉具體事蹟。
二、由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就受考人服務單位主管及擬任職務之單位主管所作之考評分數,進行複評,並核予適當分數。
三、本項指與獲致工作績效相關的各項管理能力,說明如下:
(一)領導與團隊管理能力,指引領團隊合作,完成機關任務之能力。
(二)業務風險管理能力,指對於外在環境具備敏感度,能掌握業務推動時的潛在風險,並能有效降低風險發生及因應風險時降低損害之能力。
(三)溝通及論述能力,指能善用各種溝通媒體工具,就推動業務所涉及之不同力利害關係人,以簡潔、清晰方式,進行口頭、文字說明,爭取支持之能力。
(四)情緒管理能力,指能妥適處理及表達自身情緒,並具備同理心之能力。
  首長綜合考評 主任委員綜合考評 由主任委員就受考人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服務情形、出缺職務需要等作綜合考評 20分 20分 綜合考評評核後,應併同各評比類別分數提甄審委員會就各受考人之積分高低,排定名次,送由人事單位列冊陳請主任委員圈定陞補。
  面試或業務測驗 面試或業務測驗 視出缺職務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決定之 百分比計分  
一、如有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其餘「基本選項」、「工作績效」、「職務適任性」及「首長綜合考評」等項合計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即乘以80%)。
​​​​​二、如無面試或業務測驗,本項即不予計分。
                                                    
五、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陞任評分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就下列二種方式擇優採計:
    (一)甲式: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評分均溯前採計。
        1.是類人員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為限,且最多            合計五年。
        2.至年資部分,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以現職、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留職停薪前與回職復薪後之年資)。
    (二)乙式: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折半採計評分。
六、降調人員之陞任評分採計方式為,曾任較高職務列等或較高陞遷序列資績分數不予採計(即高資不低採),惟本會基於業務需要、職務性質及人才運用考量,得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之評分「得」溯前採計,惟仍應以採計現職、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職務期間之考績(成)、獎懲、重大殊榮為限,且最多合計五          年。至年資部分,仍以現職、同職務列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期間為限(包含前已採計之與擬陞任職務次一序列為同一序列之年資亦可採計)。
    (二)降調人員自調任日起依上開原則溯前採計。
七、本會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自行訂定評比項目之評分標準及配分時,應報經甄審委員會通過並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