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規範各處室分科配置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設一科。
(九)主計室,設一科。
(十)政風室,不設科。
三、綜合規劃處設下列各科:
(一)規劃及管考科。
(二)資訊管理科。
(三)民族法制科。
(四)國際事務科。
四、教育文化處設下列各科:
(一)教育科。
(二)文化科。
(三)語言科。
五、社會福利處設下列各科:
(一)衛生保建科。
(二)社會福利科。
(三)就業服務科。
六、經濟發展處設下列各科:
(一)產業發展科。
(二)金融服務科。
(三)產業行銷科。
七、公共建設處設下列各科:
(一)住宅輔導科。
(二)部落建設科。
(三)部落安全科。
八、土地管理處設下列各科:
(一)規劃科。
(二)地權科。
(三)地用科。
(四)傳統領域科。
九、秘書室設下列各科:
(一)事務科。
(二)文書科。
十、人事室及主計室各設一科。
十一、政風室及法規會不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