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各科配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民綜字第1110039691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規範各處室分科配置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設一科。

  (九)主計室,設一科。

  (十)政風室,不設科。

三、綜合規劃處設下列各科:

  (一)規劃及管考科

  (二)資訊管理科。

  (三)民族法制科

    (四)國際事務科

四、教育文化處設下列各科:

  (一)教育科。

  (二)文化科。

  (三)語言科。

五、社會福利處設下列各科:

  (一)衛生保建科。

  (二)社會福利科。

  (三)就業服務科。

六、經濟發展處設下列各科:

  (一)產業發展科。

  (二)金融服務科。

  (三)產業行銷科。

七、公共建設處設下列各科:

  (一)住宅輔導科。

  (二)部落建設科。

  (三)部落安全科。

八、土地管理處設下列各科:

  (一)規劃科。

  (二)地權科。

  (三)地用科。

  (四)傳統領域科。

九、秘書室設下列各科:

  (一)事務科。

  (二)文書科。

十、人事室及主計室各設一科。

 十一、政風室及法規會不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