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特依據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就業促進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與協調有關原住民就業服務、失業救助及職業
訓練等事宜。
(二)其他有關原住民就業促進之規劃、研究、諮詢、協
調及推動等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一人,由召集人就下列
人員聘(派)任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教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一人。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勞動部代表一人。
(十一)本會代表一人。
(十二)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十三)原住民團體或民間社團代表三人。
(十四)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及人
員列席。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
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第三點規定遴選,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為止。
五、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會人員兼任之,
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執行有關幕僚作
業。其幕僚作業,由本會社會福利處兼辦之。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訪視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