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遴
聘法律學者專家或具相關訴訟經驗之律師擔任法律諮詢
委員,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供會內法律意見、契約擬訂或相關業務訴訟諮詢,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得遴聘法律諮詢委員之總人數不
得逾三人。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遴聘之法律諮詢委員,應具備下
列條件之一:
(一)熟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業務,有能力提供相關
協助之法律學者專家、律師。
(二)具有民事、刑事、行政救濟、智慧財產權及政府採
購等案件相關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之法律學者專家
、律師。
四、法律諮詢委員聘期定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但必要時
,得隨時予以解聘。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法律諮詢委員於聘期中有不適
任或言行不當情形,致有損本會聲譽者,應予解聘。
五、法律諮詢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