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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遴聘法律諮詢委員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法字第1030054202號 函
法規體系: 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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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遴
    聘法律學者專家或具相關訴訟經驗之律師擔任法律諮詢
    委員,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供會內法律意見、契約擬訂或相關業務訴訟諮詢,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得遴聘法律諮詢委員之總人數不
    得逾三人。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遴聘之法律諮詢委員,應具備下
    列條件之一:
  (一)熟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業務,有能力提供相關
        協助之法律學者專家、律師。
  (二)具有民事、刑事、行政救濟、智慧財產權及政府採
        購等案件相關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之法律學者專家
        、律師。
四、法律諮詢委員聘期定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但必要時
    ,得隨時予以解聘。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法律諮詢委員於聘期中有不適
    任或言行不當情形,致有損本會聲譽者,應予解聘。
五、法律諮詢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