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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土字第1030052670號 函
法規體系: 土地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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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保留
  地網際網路土地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之
  資訊安全管理強化及使用規範,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數
  位化作業,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特訂定
  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經本會核定之使用者。
三、使用者於使用本系統前,應至本系統首頁進行線上帳號
  申請並填寫帳號申請表及資料保密切結書(如附件)後
  行文本會,經本會審核同意後始得使用。
四、本系統資料不得提供非業務權責單位閱覽、使用。但因
  辦理及配合業務執行所需,且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使用者因職務異動致不再辦理相關業務時,其所屬機關
  應主動通知本會之系統管理人員,進行帳號註銷。
六、使用者之密碼應每三個月定期更換,以利資訊安全維護
  控管。
七、使用者於實際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及資料查詢時
  ,應就個案情形為事實認定,並以地政事務所登記之地
  籍資料為主。
八、使用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帳號或修改他人檔案。但系統
  管理人員經本會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資訊系統、網路之安全。
 (二)為排除使用者反應之系統問題。
 (三)為協助使用者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業務、系統問題排
    解、釐清使用狀況及相關資料清查。
 (四)合理懷疑有違反本規範所規定之情事時,為取得證
    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五)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九、本規範未盡之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