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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報會文書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秘字第1030040170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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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園區管理局報會函:分文業務單位簽辦函復。
二、文化園區管理局報會簽:
 (一)文化園區管理局以掛號郵件送達,依一般收文處理
    作業(收文登錄並取號)分文給承辦單位。
 (二)承辦單位以簽稿會核單陳核,並得視案情加註意見
    ,視案情加會相關處室,奉核後由承辦單位影印原
    大簽併同簽稿會核單正本辦理歸檔。如涉及數會辦
    單位,應一併影送。
 (三)將原大簽正本檢附簽稿會核單影本,送秘書室擲回
    文化園區管理局。
三、以公函送報會簽,秘書室逕為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