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原住民族地區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
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爰依據「災害防救
法」第十四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之規定
,設置「原住民族委員會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以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協
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
(二) 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三) 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四) 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五) 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三、本小組由主任委員任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副主任委員
一人擔任指揮官,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如指揮官
因故無法擔任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指揮官任務;由
召集人依序排定參事或技監擔任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
處理本小組應變事宜;公共建設處為幕僚小組;各單位
主管為委員。
本小組成員及職掌如下:
(一)指揮官掌理下列事項:
1.綜理本會職掌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災情發布、災害
善後等全盤事宜。
2.本會災害防救之縱向指揮、協調及相關機關之橫向協調
、聯繫事宜。
3.擔任本會對外災害緊急應變通報專責人員及業務聯繫窗
口。
4. 擔任本小組之新聞發言人。
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辦理前款事項。
(三)綜合規劃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1.本小組成立前,檢視本會災害應變中心之資訊軟、硬
體等設備使用狀況。
2.配合本小組成立派員每日輪值,確保資訊通暢。
3.協助本會入口網防災管理系統程式之修正、更新,並
提供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管理。
4.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四)教育文化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1.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學校、文化設施之防災
、緊急應變事項。
2.協調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對受災原住民學生提供助學金及
交通補助。
3.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五)社會福利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1.協調有關機關儲備、運用及供給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
活必需品。
2.調查統計原住民傷亡及失蹤人員之訊息,並協調有關
機關辦理原住民救助事項。
3.注意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反映疫情,以及協
調緊急醫療救護等事項。
4.協調有關機關及鼓勵民間團體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
作。
5.協調有關單位辦理災害後原住民災民就業輔導及心靈
重建等事項。
6.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民眾臨時收容事項。
7.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六)經濟發展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1.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災區之經濟、產業、觀光、金
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2.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七)公共建設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害防救、原住民族部落災民之中
期安置及長期遷住事宜。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隨時注意原住民
族部落情況,勿因交通、通訊中斷使其孤立無援。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協調受災原住民住宅重建補助及生活環境設施之修復
重建事項。
5.協調聯繫災害防救、緊急應變措施幕僚作業事項。
6.彙整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復原重建相關計畫。
7.督導整合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災害善
後相關資料庫之儲存整備。
8.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八)土地管理處處長擔任委員,掌理下列事項:
1.協調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流失、崩塌等災情查報及遷
住公有保留地用地取得事宜。
2.原住民保留地發生森林火災時,協助災情蒐集及通報。
3.其他指定應變事項。
(九)人事室主任擔任委員,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
緊急應變、災害善後相關工作人員差勤管理。
(十)主計室主任擔任委員,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防救、
緊急應變、災害善後相關經費編核。
(十一)秘書室主任擔任委員,督導本會災害防救總務後勤
以及新聞發布。
(十二)政風室主任擔任委員,協助督導本會相關單位災害
防救、緊急應變、災害善後相關緊急救援物資採購
之會同監辦。
四、本小組以任務編組方式調派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
,進行各項應變處置,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排班輪值:
(一)幕僚小組:負責指揮官及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對於原住
民族地區災情進行查證、分析與研判,提供指揮官裁(
指)示。
(二)前進小組:於原住民族地區有重大災情發生時,由召集
人指派本會族群委員及相關單位人員前往災區協助聯繫
災害應變及救助等事宜,並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勘災
小組進行勘查。
(三)後勤小組:由秘書室辦理,負責防災期間本會輪值人員
餐飲、飲用水、緊急發電機、冷氣空調、資訊、電訊暢
通、環境整理維護、車輛調度等庶務作業。
(四)執行小組:
本會接獲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通報後,依指示派員進
駐中央及本會災害應變中心輪值,分成中央執行小組及
會內執行小組,工作重點如下:
1.中央執行小組:
(1)本會除主任秘書外,由簡任十二職等人員帶領組員進
駐輪值。輪值時間,為七時至十五時、十五時至二十
三時及二十三時至翌日七時。
(2)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提報本會災害應變報告。
(3)瞭解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防災整備情形,並
傳達其請求協助事項。
(4)轉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示事項交本小組辦理。
(5)配合參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所設情資研判組、災情監控
組、疏散撤離組、收容安置組及交通工程組災害應變事
宜。
2.會內執行小組:
(1)由本會指派組長及組員。輪值時間,為七時至十五時、十
五時至二十三時。
(2)擔任本會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與地方政府有關防救
災通報及應變之窗口;進駐本會執行紀錄、登載本小組各
項運作狀況、事項追蹤管制。
(3)通報警戒區域內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
)公所,加強防災整備,並運用中央災害應變中心EMIC系
統疏散撤離及收容安置等資料。
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通知本會派員進駐時,幕僚小組應向指揮
官報告成立本小組。
依前項之開設時機,幕僚小組應主動聯繫輪值人員開設本小組輪
值及通報各級長官。如因災害造成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輪值人
員應按輪值表依序輪值。
六、本小組成立後,由指揮官視情況召集幕僚小組召開防災準備
會議,會議重點包括災情警戒範圍地區之報告、危險部落及
土石流警戒區域之報告等事宜。
七、中央執行小組應將有關原住民族地區災情報告及處理情形傳
回會內執行小組交叉比對及彙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有關原
住民族地區救災指示事項,應即交辦會內執行小組進行處置
,並將處置結果傳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風災、震災或其他
災害期間,會內執行小組應隨時與地方政府災害緊急通報專
責人員保持聯繫,以掌握原住民族地區各種災害狀況,並敦
促地方政府填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EMIC系統,主動傳遞災情
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八、本小組於下列情形,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請召集人
縮小編組或撤除:
(一)災害狀況已趨緩和、不再繼續擴大或無緊急應變任務
需求,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縮小編組規模時。
(二)災害緊急處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
機關或單位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三)其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指示。
九、本會災後救助及復原重建作業,主政單位應依下列各款
辦理:
(一)教育文化處應協調有關機關協助受災地區原住民學生
復學及就學補助事宜。
(二)社會福利處應協調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1.調查原住民傷亡、失蹤人員及處理其協調醫療救護或
救助事項。
2.維護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清潔衛生並反映疫情。
3.協調有關機關及民間團體辦理災害救濟等相關工作。
4.辦理災害後原住民災民就業輔導及心靈重建等事項。
(三)經濟發展處應協調地方政府協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災
後復建之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
、協調及審議等事項。
(四)公共建設處應辦理下列事項: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公共工程復建事項。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中期安置及長期遷住事項。
3.掌握原住民族地區各項聯絡道路交通中斷之搶修及復
建情形。
(五)土地管理處應協調公有保留地提供災民安置、遷住及辦
理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保育等事項。
(六)秘書室應負責本會可用於救災財產、資源之整備與支援
作業。
本會災後勘災得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或族群委
員率業務單位人員分赴不同災區勘災。
十、本會各業務處應確實督導所掌所掌相關計畫,落實災前
預防、災時防救、災後重建、教育訓練及宣導等工作。
十一、本會中央及會內執行小組輪值人員於輪值期間應參照
本會緊急應變標準作業流程(附件一、附件二)。
十二、於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如遇大雨、豪雨、
大豪雨、超大豪雨、地震、海嘯及森林火災等災害所
引發之緊急災情,各處室應準用第九點規定,協助原
住民族地區災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