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公務車輛調派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
二、本會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
輛應由秘書室集中調派。
三、本會各處室人員辦理下列公務事由,得申請派用公務車
輛:
(一)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四)其他緊急事故。
申請派用公務車輛,小客車應至少3人,小客貨車應
至少5人搭乘。但載運大量公務物品或經長官核派者,
不在此限。
南投縣(不含)以南、宜蘭縣南澳(含)以南及花東地區
洽公者,應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得使用公務車輛
(含機關首長、副首長公務車輛)。
四、單位申請派用公務車輛,應協調共同搭乘並上網填報派
車單,由秘書室調派公務車輛。
公務車輛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並應優先
規劃共乘,以節省公帑。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補填派
車單。
五、申請派用公務車輛而無公務車輛可供調派時或未達派車
人數者,應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前往。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租賃車輛:
(一)洽公地點,地處偏遠,無公共汽車到達或交通確實
不便者。
(二)載運大量公務用物品者。
(三)經機關首長核准者。
前項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得申請租賃車輛,並應於
事前完成請購程序,亦不得由台北租車到南投縣以南、
宜蘭縣南澳以南及花東地區,如確有需要,應在到達之
縣市租車。
六、申請派用公務車輛應於使用完畢後於派車單上簽證。
七、申請派用公務車輛,不得指定駕駛人員或車輛。
八、派用車輛短程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者,以送達為原則。
九、派車單用車事由不詳、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塗改到達
地點或日期不符者,秘書室得拒絕派車。
十、公務車輛使用完畢,應駛返本會指定之車場停放,不得
在外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