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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政字第1110043857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室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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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
     施政效能,特設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廉政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會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會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
    一人,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三人以上,
    由本會常務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一級主管、本
    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主任或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代
    表派兼之。如有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為外聘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相關幕僚作業,由政風人員
  辦理。
五、本會報原則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
  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
  專家學者之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