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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圖書室借閱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秘字第1030028739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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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圖書資料之借閱對象為本會員工,憑職員證辦理借閱手
  續。
二、書刊資料借閱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
  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書刊資料借閱期限及數量如下:
 (一)每人以二冊為限,借閱期限為兩週。
 (二)當期期刊不外借,過期期刊每人每期可借閱二冊,
    以兩週為限。
 (三)書刊資料到期後,可辦理續借手續一次。
四、書刊資料歸還及逾期未還之處罰規定如下:
 (一)書刊資料應於開放時間歸還。
 (二)借閱書刊資料逾期未歸還者,按逾期天數停止其借
    閱權利,逾期天數達三十日者,送請借閱人所屬單
    位主管處理。
五、下列情形不得辦理書刊資料之續借:續借之書刊資料已
  逾期者。續借之書刊資料已有他人預約者。
     借閱者已被停止借閱權利者。
六、凡遇定期清點時,所有借出之圖書均須歸還,俟清整後
  另行辦理借閱。
七、借閱圖書、期刊,如有遺失或污損、撕頁等損壞情形,
  應於一個月內自購償還,或依市價以現金賠償,由圖書
  室代辦購補或繳庫手續。
八、借閱圖書、期刊,未依限期歸還,並經催還兩次,仍未
  歸還時,視同遺失,依前點規定辦理。
九、書刊資料預約規定如下:
 (一)直接向管理人員填表申請辦理預約。
 (二)預約冊數每人以二冊為限。
 (三)經通知可借閱預約書刊資料逾三日未辦理借閱者,
    以棄權論;並依序通知次順位預約者辦理借閱。
十、本會人員離職時,如有借閱本室書刊,應全部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