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
支給,特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本會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
工友。
三、 支給要件:以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
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
四、 支給標準:加班費之支給,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
方式計算:
(一) 職員:非主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
二項之總和,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
,除以二四○計算之。
(二) 約聘僱人員: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
四○計算。
(三) 技工、工友:按加班當月份月支工餉及專業加給
二項之總和,除以二四○計算之。
前項人員,如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應依勞動基準
法相關規定,核算其每小時支給數額。
五、 職員、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一般加班:每人辦公日請領加班費時數不得超過四小
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合計不得
超過二十小時,超過部分不予核發加班費。但得以補
休假。
(二)專案加班: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
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得申請專案
加班,辦公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
超過十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為辦理季節
性、週期性工作之之延長辦公時數,得申請專案加班
,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
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三)簡任以上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
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或會內緊急應變小組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
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或獎勵。
職員、約聘僱人員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於加
班後二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應補休假逾期仍未補休者,視同放棄,並不得補請領加班
費。
六、加班費請領程序如下:
(一)員工一般加班,應事前於差勤線上簽核系統填妥加班
申請單,詳述加班事由,經主管核准後始得加班。專
案加班應事前簽奉主任秘書核定,送人事室備查。
(二)員工應按核准時間到勤加班並使用掌型機辦理簽到
(退)勤登錄。上下班免刷卡人員加班或會外加班無法
刷卡人員,應於工作開始及結束辦理簽到(退)手續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三) 同一月份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合併
計算,規則如下:
1.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至「時」,並按月結算。
2.一般加班與專案加班之餘數每日分別依序向下合併,
至月底時再合併。
3.以合併至「時」之當日為補休起算之始點,並以該
日之時薪計算該時數之加班費 。
(四)申請支領加班費者,應於加班後填報加班費印領清冊,
依程序請領。
七、加班查核:
(一)各單位主管應隨時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嚴格執行
加班之管制,以防杜浮濫。
(二)人事室必要時得指派專人不定期查核,如發現加班不
實,或虛報加班費,應簽報嚴予議處,並列入其平時
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重要參據。
八、員工加班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科目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