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使台灣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得以穩定發展,訂定「原
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獎助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樂舞展演團隊(以下簡稱團隊),
係指於國內登記立案之團體。
三、申請資格:登記立案之樂舞展演團隊並從事原住民族樂
舞展演為主之原住民展演團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補助範圍:
(一)政府機關、政黨、公營事業單位、學校及其附屬團
隊。
(二)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情節重大者
。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總表。
(二)團隊簡介。
(三)團員名冊。
(四)歷年展演情況及相關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可供參
考資料。
(五)團隊歷年演出代表性作品影音DVD光碟。
(六)申請年度展演(製作)計畫。
前項團隊填報文件須一式十份送本局審核。
六、受理申請及審查評選時間:
(一)受理申請時間:自本局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
午五時三十分止。以郵寄方式送達者,以截止日當
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
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民法相關規
定辦理。
(二)審查評選時間:自截止收件日翌日起,十個工作天
為原則,必要時本局得酌情延長。
七、本局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組成評審委員會,評
審委員由本局遴聘派之。前項評審委員之組成及迴避原
則如下:
(一)評審委員應具一定水準專業背景,包括創作展演、
藝術行政、美學、經營管理、藝術行銷及全國團隊
生態觀照等相關經驗。
(二)評審會議置委員七人,成員由學者專家五人、本局
代表二人共同組成。
(三)評審委員中,本人暨其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三
等親以內親屬擔任團隊負責人應行迴避。
八、評審程序:
(一)初審採書面審查,選出至多六團隊為限,複審階段
團隊應出席口頭報告十分鐘,並接受十五分鐘答詢
。
(二)評分準則:以評審會議決議之評分標準為審查基準
。
(三)評審會議委員出席達五人以上,得召開會議。
(四)評審方式就團隊過去營運狀況及申請年度營運計畫
內容予以實質審查後團隊應提出十分鐘報告,答詢
五至十分鐘。
(五)評審委員以排定之優先順序,討論出奬助之團隊名
單及獎助金。
九、評審結果應經評審會議通過及行政程序完備後公布。評
審結果未公布前,不接受查詢。
十、奬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其撥付及核銷
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奬助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
修正後計畫書內容及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至
本局辦理簽約及撥款事宜,憑撥年度補助款百分之
六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行影印留存。
(二)第二期款:依契約書規定期程,受奬助團隊應將第
二期款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及電
子檔數位光碟資料各十份送本局審核結案,憑撥年
度補助款百分之四十。相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團隊自
行影印留存。
十一、受獎助團隊配合事項:
(一)請無償提供演出照片十張以上,影音資料三至六分
鐘予本局作業務推廣運用。
(二)團員更動數達半數以上或展演變更(以計畫書為對
照)應報本局備查。
(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本局及審計機關
隨時派員查核瞭解。
(四)團隊參與本局主辦相關計畫之情形,包括受補助團
隊之輔導、合作、觀摩、交流,及其他本局為推動
業務所辦理之藝文推廣活動等,將列為下年度評選
之參考。
十二、受補助團隊如違反本要點規定,其情節嚴重者本局得
撤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十三、評鑑小組之年度評鑑報告及預算執行情形,將作為本
局調整下年度計畫內容及補助經費之參考。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經本局修正後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