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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遴聘法律顧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法字第1030052820號 函
法規體系: 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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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遴
  聘法律學者專家或具相關訴訟經驗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以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構)為提供會內法律意見、契約擬訂
  或相關業務訴訟諮詢,得遴聘法律顧問之人數如下:
 (一)本會:一人至六人。
 (二)本會所屬機關(構):一人至三人。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遴聘之法律顧問,應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
 (一)熟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業務,有能力提供相關
    協助之法律學者專家、律師。
 (二)具有民事、刑事、行政救濟、智慧財產權及政府採
    購等案件相關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之法律學者專家
    、律師。
四、法律顧問聘期定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但必要時,得
  隨時予以解聘。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法律顧問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或
  言行不當情形,致有損本會聲譽者,應予解聘。
五、法律顧問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