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外賓拜會接待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秘字第1030028739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室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律定本會接待外賓之作業程序,建立統一標準,提供
  各單位參考遵行,以利外賓接待任務之順利執行。
二、接待程序
 (一)本會各處室因業務需要接待外賓到會拜會者,應先
    行確認外賓身分,並於到會前三日擬具「外賓拜會
    接待事項建議表(如附件)」陳請主任委員核定。
 (二)本會各處室規劃外賓拜會,如需其他處室協同辦理
    者,應於「外賓拜會接待事項建議表」內詳列各項
    分工,並預留會辦單位之工作時程簽會相關處室。
三、分工原則
 (一)外賓接待之聯繫工作、撰擬致詞參考稿、準備簡報
    資料及紀錄等事項,依拜會性質分由業務單位辦理
    。
 (二)接待場地之佈置、選購紀念品、訂定餐點、安排交
    通工具等行政支援,由秘書室辦理。
 (三)外賓接待涉及安全維護事項,由政風人員洽有關單
    位辦理。
四、注意事項
 (一)承辦外賓接待之單位,事前應參考禮儀規定,衡酌
    外賓層級、人數,妥適安排接待層級與接待會場。
 (二)外賓拜會前一日,承辦外賓接待之單位,應再次確
    認外賓行程、人數,遇有調整或異動應立即陳報。
 (三)承辦外賓接待之單位,應事先檢視會場佈置、座次
    表、麥克風、紙筆、茶水、照明及簡報設備等是否
    完備正常。
 (四)承辦外賓接待之單位,應注意外賓拜會行程保密措
    施,以維護外賓安全。
 (五)提供外賓之參考資料、刊物及文件,提供單位應先
    行檢視是否涉及國家安全。
 (六)承辦外賓接待之單位,應於會後三日內彙整參訪記
    錄陳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