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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暨所屬機關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秘字第1030028739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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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暨所屬機
    關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強化輿情回應及政策宣導,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新聞發布與聯繫作業,得以對外發言、發布新聞稿
  、提供相關資料或召開記者會等方式為之。
三、主任委員得視新聞發布與聯繫需要,親自或指定副主任
  委員或主任秘書召集各處室相關人員及秘書室組成新聞
  發布與聯繫工作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商新
  聞處理及政策行銷相關工作。
四、本會新聞聯絡人由秘書室指派專人擔任,負責本會新聞
  發布與聯繫工作。
     本會各處室暨所屬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單位新聞
  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施政措施、輿論反映、民眾質疑解答等新聞
    稿及採訪通知稿之擬定。
 (二)蒐集本單位輿情並切實掌握媒體報導資訊,陳報單
    位主管供決策之參考。
 (三)針對本單位之施政措施、重要活動新聞稿及採訪通
    知稿事前擬定及送秘書室發布。
 (四)針對不實報導主動提供正確資料及說明,以澄清視
    聽。
 (五)配合秘書室辦理新聞發布聯繫、政策宣導及公共關
    係事項。
五、本會對外發言由主任委員親自或指定發言人為之。其他
  人員非經核准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與本
  會業務有關之言論。
     因業務需要經核准接受採訪或對外發言者,應於事後
  陳報發言經過及新聞媒體報載情形。
六、本會各處室暨所屬機關對機密案件、尚未奉核之政策及
  事涉敏感足以影響政府信譽與政務推動之重要議案,未
  經授權,不得對外發言。其為媒體主動查證者,應記錄
  發言及訪問者資訊,迅予陳報。
七、本會暨所屬機關新聞發布流程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新聞稿及相關資料之發布,由業務承辦處室或
    所屬機關簽陳核定後,送交秘書室統一對外發布,
    同時張貼於本會網站。
 (二)本會所屬機關擬具之新聞稿如係地方性質者,得經
    機關首長決行後,以機關名義發布,同時傳送秘書
    室。
八、本會各處室暨所屬機關遇有輿論爭議、報導不實或重大
  突發性新聞,應依本會輿情回應作業程序辦理。
九、本會新聞發布後,各業務承辦處室應將媒體報載情形陳
  報主任委員及發言人知悉,並副知秘書室。
十、秘書室為新聞聯繫作業,得逕洽各業務承辦處室提供本
  會具新聞性之相關文書。但各業務承辦處室認為事涉敏
  感或機密不宜提供者,應即敘明理由簽陳核判。
十一、本會各處室暨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召開記者會時,應
  事先備妥相關資料、新聞稿及採訪通知等,由秘書室通
  知新聞媒體到場採訪。
十二、媒體報導本會相關新聞有謬誤不實或偏頗者,業務承
  辦處室應即時反映,必要時簽核後,透過秘書室主動澄
  清或去函要求更正。
十三、本會各處室暨所屬機關,應隨時蒐集輿情作為施政參
  考,必要時得就業務執掌簽陳相關論述,透過媒體(專
  欄),闡揚政令及宣導政策。
十四、本會施政成效、重大政策宣示、重要議案決議、重要
  活動之舉辦等,均列為新聞發布重點,業務承辦處室應
  事前主動提供秘書室完整之新聞背景資料、相片、短片
  或新聞稿及相關資訊,供新聞媒體採訪及政令宣導之用
  。
十五、為使本會與新聞媒體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必要時得主
  動安排媒體採訪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邀請參訪
  本會暨所屬機關,使其充分瞭解本會各項工作成效。
十六、本會各處室及所屬機關人員具下列事蹟,由秘書室循
  行政程序提報獎勵。
 (一)主動宣導政令、宣達政策績效卓著者。
 (二)適時化解施政阻力,及時釐清疑慮績效卓著者。
 (三)充分掌握輿情,提供機關首長參考,因而化解紛爭
    ,推動工作得力者。
 (四)其它具體事實足堪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