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全國法規資料
庫通報之標準作業程序,及強化通報作業之管制考核機
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辦理下列法令資料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停
止適用)或公告時,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建置、維
護及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之作業:
(一)法律: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
例、通則。
(二)命令: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三)第一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行政規則。
(四)第二類行政規則: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行政規則。
(五)法規命令草案:指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規定公告之法規命令草案。
(六)英譯法規:指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法規及行政規則
,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辦理英譯者。
三、本會網站內法令資料之建置與維護作業,由本會各主管
業務單位指定專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管業務單位應於公(發)布、下達(分行)或公
告當日,更正本會網站資料。
(二)登載之各欄位資料、沿革及條文(規定)內容應正
確、完整。
(三)廢止(停止適用)之法令,應於標題名稱後加註「
廢止」或「停止適用」字樣。
(四)法規命令草案之登載期間,不得少於預告期間。
四、法規會應依下列規定,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網
址http://sendlaw.moj.gov.tw。以下簡稱通報網站)辦
理法規資料之確認或通報作業:
(一)法律: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後,應隨時至總統府公報網頁查詢其公布動態,並
於公布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
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二)命令:應自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次日起三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第一類行政規則:應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
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四)第二類行政規則:應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次日
起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五)法規命令草案:應於開始預告或刊登公報次日起三
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六)英譯法規:法規及行政規則經擇定應英譯者,應於
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或修正時,自公(發
)布、下達(分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由主管業務
單位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送交法規會,至通報網站
辦理通報作業;其通報到期日,依通報網站所載。
(七)中央法規之施行日期授權由本會另定者,應於訂定
施行日期時,將施行令之英譯文通報全國法規資料
庫。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法規資料含有附件圖表者,法
規會應依規定格式,至通報網站之中文法規附件圖表區
辦理通報作業。
五、本會各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第二點規定各款法規資料之異
動時,應依本會法制作業須知送法規會審查或審議;辦
理公(發)布令、下達(分行)函及公告時,應副知法
規會。
六、法規會應就下列事項,辦理法規查核作業:
(一)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法規通報或確認之正確性、完整性及時效性。
七、法規查核作業,由法規會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案查核:
1.依行政院公報及各單位副知之法規異動資訊,逐案辦
理查核。
2.查有缺失情形時,應即通報主管業務單位立即改善。
(二)每月查核:
1.於每月十五日前就上一月份本會法規通報之辦理情形
、網站建置與維護情形及查核結果,載明缺失態樣及
統計情形,製作查核紀錄表,簽陳主任委員核閱。
2.為提升法規電腦作業辦理績效,必要時,得將查核結
果,提本會主管會報,並請主管業務單位提出說明。
(三)年度查核:
1.由法規會於一月十五日前,就上一年度各主管業務單
位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辦理結果,完成調查及彙整查
核報告,載明缺失態樣及統計情形,簽陳主任委員核
閱。
2.法規會應依年度查核結果,簽陳主任委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