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制法規及行
政規則之整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規: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及行
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二)法令:係指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
(三)主管業務單位:係指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
止適用)法令之本會業務處室及本會所屬機關(構
)。
(四)立法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法律之制
訂、修正或廢止之年度作業時程。
(五)法規整理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法規
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年度作業時程。
(六)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
行政規則之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之年度作業時程
。
三、本會主管法令,整理管制作業原則如下:
(一)法規:由法規會依主任委員核定之立法計畫及法規
整理計畫管制。
(二)行政規則:由各主管業務單位依其訂定之行政規則
整理計畫管制。
四、主管業務單位應依下列原則,擬定立法計畫草案及法規
整理計畫草案: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制(訂)定:
1.憲法及法律規定應制訂法律。
2.法律授權應訂定法規命令。
3.為執行法律或法規命令之規定。
4.其他情形有制(訂)定之必要。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
1.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規定事項得以行政規則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
3.上位階授權法規業經廢止或變更。
4.已不適用或就上位階法規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合併:
1.就同一事項有數種法規。
2.就性質相同或類似之事項制(訂)定之數種法規,可
以歸併成一個法規。
3.可以通則性之法規替代,無分別制(訂)定數種法規
之必要。
4.其他情形數種法規可予合併。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修正:
1.部分規定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或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
其規定有修正之必要。
3.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
4.數種法規相牴觸。
5.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
五、主管業務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訂定:
1.為執行法律、法規命令或政策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
。
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
使裁量權。
3.為建置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
事管理之事項。
4.其他情形有訂定之必要。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
1.規定事項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
3.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
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1.部分規定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依據之法規已廢止或修正。
3.與其他行政規則相互牴觸。
4.不能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
5.手續過繁有礙便民措施或阻礙工作簡化之推行。
6.其他情形有必要修正。
(四)凡直接對人民發生具有外部性或強制性效力之行政
規則,依其性質應訂為法規者,應即停止適用及改
訂為法規。
六、本會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由法規會依下列程序管
制:
(一)主管業務單位應於上年度十一月一日前,擬定本年
度立法計畫草案及法規整理計畫草案,送法規會彙
整並進行初審。
(二)法規會應於上年度十二月一日前,將前款草案併同
初審意見,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三)主管業務單位於必要時,得隨時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修正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並應於奉核後即送
法規會列入管制。
(四)法規會應依該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定期
或不定期瞭解各主管業務單位之辦理情形與執行進
度,必要時應提供協助,並於每季結束後簽報主任
委員核閱。
(五)主管業務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填具上年度立
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執行成果目錄及未完成目
錄,送法規會彙整。
(六)法規會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擬定本會各主管業務
單位上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案,分析檢討執行情形,並簽報主任委員核閱。
七、法律授權其他機關會同本會訂定之法規命令,主管業務
單位亦應擬定年度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其辦理原則
及程序,準用法規整理計畫。
八、主管業務單位擬定之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及會銜法
規命令整理計畫,應包括上年度未完成之法規。但擬繼
續整理者,應優先列入下年度整理項目。
前項未完成且不擬繼續整理之法規,應列入未完成整
理法規目錄,並將無法完成整理之原因詳述之。
九、主管業務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整理法規,並與法規
會、國會聯絡組及其他機關配合辦理整理作業。
前項專責人員名單應併同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
畫及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送法規會造冊。異動,亦同
。
十、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執
行成果目錄及未完成目錄之格式,由法規會定之。
十一、對於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及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
畫,執行績效優良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而無正當理
由之主管業務單位,得由法規會就相關人員辦理情形簽
報敘獎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