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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法字第1030022678號 函
法規體系: 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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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管制法規及行
  政規則之整理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規:係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法律、命令,及行
    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二)法令:係指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規則。
 (三)主管業務單位:係指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
    止適用)法令之本會業務處室及本會所屬機關(構
    )。
 (四)立法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法律之制
    訂、修正或廢止之年度作業時程。
 (五)法規整理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法規
    之訂定、修正或廢止之年度作業時程。
 (六)行政規則整理計畫:係指各主管業務單位就其主政
    行政規則之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之年度作業時程
    。
三、本會主管法令,整理管制作業原則如下:
 (一)法規:由法規會依主任委員核定之立法計畫及法規
    整理計畫管制。
 (二)行政規則:由各主管業務單位依其訂定之行政規則
    整理計畫管制

四、主管業務單位應依下列原則,擬定立法計畫草案及法規
  整理計畫草案: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制(訂)定:
  1.憲法及法律規定應制訂法律。
  2.法律授權應訂定法規命令。
  3.為執行法律或法規命令之規定。
  4.其他情形有制(訂)定之必要。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廢止:
  1.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規定事項得以行政規則替代或已有新法規可資適用。
  3.上位階授權法規業經廢止或變更。
  4.已不適用或就上位階法規加以補充修訂即足資適用。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以修正合併:
  1.就同一事項有數種法規。
  2.就性質相同或類似之事項制(訂)定之數種法規,可
   以歸併成一個法規。
  3.可以通則性之法規替代,無分別制(訂)定數種法規
   之必要。
  4.其他情形數種法規可予合併。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修正:
  1.部分規定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或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
   其規定有修正之必要。
  3.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
  4.數種法規相牴觸。
  5.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

五、主管業務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行政規則整理計畫: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辦理訂定:
  1.為執行法律、法規命令或政策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
   。
  2.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
   使裁量權。
  3.為建置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及人
   事管理之事項。
  4.其他情形有訂定之必要。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停止適用):
  1.規定事項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
  3.法規已有規定無保留必要。
  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
  5.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1.部分規定與上位階法規牴觸。
  2.依據之法規已廢止或修正。
  3.與其他行政規則相互牴觸。
  4.不能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
  5.手續過繁有礙便民措施或阻礙工作簡化之推行。
  6.其他情形有必要修正。
 (四)凡直接對人民發生具有外部性或強制性效力之行政
    規則,依其性質應訂為法規者,應即停止適用及改
    訂為法規。 
六、本會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由法規會依下列程序管
  制:
 (一)主管業務單位應於上年度十一月一日前,擬定本年
    度立法計畫草案及法規整理計畫草案,送法規會彙
    整並進行初審。
 (二)法規會應於上年度十二月一日前,將前款草案併同
    初審意見,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三)主管業務單位於必要時,得隨時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修正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並應於奉核後即送
    法規會列入管制。
 (四)法規會應依該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定期
    或不定期瞭解各主管業務單位之辦理情形與執行進
    度,必要時應提供協助,並於每季結束後簽報主任
    委員核閱。
 (五)主管業務單位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填具上年度立
    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執行成果目錄及未完成目
    錄,送法規會彙整。
 (六)法規會應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擬定本會各主管業務
    單位上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案,分析檢討執行情形,並簽報主任委員核閱。

七、法律授權其他機關會同本會訂定之法規命令,主管業務
  單位亦應擬定年度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其辦理原則
  及程序,準用法規整理計畫。

八、主管業務單位擬定之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及會銜法
  規命令整理計畫,應包括上年度未完成之法規。但擬繼
  續整理者,應優先列入下年度整理項目。
   前項未完成且不擬繼續整理之法規,應列入未完成整
  理法規目錄,並將無法完成整理之原因詳述之。

九、主管業務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整理法規,並與法規
  會、國會聯絡組及其他機關配合辦理整理作業。
   前項專責人員名單應併同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
  畫及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送法規會造冊。異動,亦同
  。

十、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畫、執
  行成果目錄及未完成目錄之格式,由法規會定之。
十一、對於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及會銜法規命令整理計
  畫,執行績效優良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七十而無正當理
  由之主管業務單位,得由法規會就相關人員辦理情形簽
  報敘獎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