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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原民秘字第1100041263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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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委員會為加強採購之審核程序,有關採購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請購單位各項採購案件經簽核後移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
  時,應檢附簽准文件、預算金額、廠商資格、標的規格
  及契約書等文件。
三、採購之招標方式如下: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
    招標。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依
    採購性質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標:
  1.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2.一般採購案應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公開徵求
   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公報或公開於本會招標資訊網路,以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秘書室於收到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1)屬書面報價且將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先訂定底
      價再擇報價較低且符合需求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
   (2)屬書面報價且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參考符合需
      求之最低價廠商之價格訂定底價,再與該廠商
      議價。未能決標時,得依價格順序,洽其他符
      合需求之廠商議價。
   (3)屬企劃書者,於審查後,就合格者進行比價或
      議價。其比價及議價方式,同前之規定。
   (4)企劃書審查,由請購單位負責。
  3.未能依目前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企劃書者,
   得逕依第一目方式辦理。
  4.經常性採購案,得以選擇性招標方式所預先建立之合
   格廠商名單名,每次通知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辦理比
   價或議價。
 (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請購單位請購後由
    秘書室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並
    得優先採購原住民之產品或勞務。
四、辦理開標(含議、比價或決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
    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記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秘書室主任或指派之人員擔任。
   承辦審查人員,必要時得參與協助開標。
五、秘書室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於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時,應通知主計室及政風室派員監辦,負責
    監視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程序;並通知請購單位會
    辦,負責技術性資料之審查及業務需求之說明。
六、契約條款與付款條件之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契約所載條款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二)與廠商間之權利義務是否載明。
 (三)付款條件是否適當。
 (四)逾期違約金之規定。
七、採購之驗收由業務單位簽陳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適當人員主驗,採購人員協驗及接管或使用單位會驗,
    並通知主計室及政風室得派員監辦。但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主計室及政風室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監辦辦法」之規定不派員監辦。
      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採
    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審查會之主持人視同主驗
    人;採書面驗收者,業務單位主管視同主驗人。
八、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
  ,秘書室應將原件或複印本等資料另備具一份,保存於
  該室檔案室指定之專櫃備查。
   各項非消耗財應由秘書室分別建立帳卡登記之,並按
  月編製「財產(物)增減表」送主計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