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委員會為加強採購之審核程序,有關採購之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作業要點辦理。
二、請購單位各項採購案件經簽核後移秘書室辦理採購事宜
時,應檢附簽准文件、預算金額、廠商資格、標的規格
及契約書等文件。
三、採購之招標方式如下:
(一)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
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
招標。
(二)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依
採購性質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標:
1.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2.一般採購案應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公開徵求
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公報或公開於本會招標資訊網路,以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秘書室於收到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後,其處理方式如下:
(1)屬書面報價且將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先訂定底
價再擇報價較低且符合需求之二家以上廠商比
價。
(2)屬書面報價且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參考符合需
求之最低價廠商之價格訂定底價,再與該廠商
議價。未能決標時,得依價格順序,洽其他符
合需求之廠商議價。
(3)屬企劃書者,於審查後,就合格者進行比價或
議價。其比價及議價方式,同前之規定。
(4)企劃書審查,由請購單位負責。
3.未能依目前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企劃書者,
得逕依第一目方式辦理。
4.經常性採購案,得以選擇性招標方式所預先建立之合
格廠商名單名,每次通知三家以上廠商投標,辦理比
價或議價。
(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請購單位請購後由
秘書室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並
得優先採購原住民之產品或勞務。
四、辦理開標(含議、比價或決標)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
及有關決定。
(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記錄等事項。
主持開標人員,由秘書室主任或指派之人員擔任。
承辦審查人員,必要時得參與協助開標。
五、秘書室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於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時,應通知主計室及政風室派員監辦,負責
監視開標、比價、議價、決標程序;並通知請購單位會
辦,負責技術性資料之審查及業務需求之說明。
六、契約條款與付款條件之審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契約所載條款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二)與廠商間之權利義務是否載明。
(三)付款條件是否適當。
(四)逾期違約金之規定。
七、採購之驗收由業務單位簽陳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適當人員主驗,採購人員協驗及接管或使用單位會驗,
並通知主計室及政風室得派員監辦。但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主計室及政風室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監辦辦法」之規定不派員監辦。
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採
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者,審查會之主持人視同主驗
人;採書面驗收者,業務單位主管視同主驗人。
八、辦理採購之文件,除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者外
,秘書室應將原件或複印本等資料另備具一份,保存於
該室檔案室指定之專櫃備查。
各項非消耗財應由秘書室分別建立帳卡登記之,並按
月編製「財產(物)增減表」送主計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