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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土字第10300526701號 函
法規體系: 土地管理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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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各級政府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
  全運作,減免意外事故時資料毀損,特訂本作業規範。
二、備援方式:
 (一)本規範之備援方式係指以磁性媒體備援,至於文件
    及書面資料備援,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備援時以磁片為主要方式,製作乙式三份。
三、備援項目:
 (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
 (二)地籍異動記錄檔。
四、備援週期:
 (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於每日作業時備援;如
    資料量大,得間隔數日或數週執行備援。
 (二)地籍資料異動記錄檔,應於每日異動列印完成後備
    援,並配合地籍資料庫備援時間將每日備援之異動
    資料合併,前開異動列印資料應依序裝訂成冊永久
    保存。
五、備援磁片編號管理:
 (一)地籍資料備援磁片需有總編號及序列編號日期。
 (二)備援磁片應指定專人統籌管理;備有磁片清單並記
    錄其備援情形。
六、備援磁片資料非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外借或複製
  。
七、地籍資料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就最近備援之地籍資料庫
  、檔案資料及地籍異記錄檔,進行資料回復作業,以回
   復至事故發生前之最新資料狀態為準。
八、備援作業為日常重要工作,業務主管應經常督導備援工
  作進行,對於有關操作人員應事先給予足夠之訓練,如
  意外事故發生時,在負責指揮回復作業之操作,必要時
  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協助。
九、為加強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系統對使用人員操
  作管制程序、驗證,以防不當使用、確保資料安全。
   前項驗證管制事項包括使用人識別碼(USERID)、通
  行密碼(PASSW-ORD)及授權表;授權表由各該級政府
  業務主管單位定之。
十、業務單位及人員處理密碼事項規定如左:
 (一)使用人離職時,應儘速通知電腦作業單位,取消其
    使用權。
 (二)通行密碼視同作業印鑑,應自行密記、避免讓他人
    知悉。
 (三)通行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
    導致不良後果者,依法處理。
 (四)密碼操作管制作業有關之公文書往返,須以機密、
    最速件方式處理。
十一、為避免因電腦作業之不正常中斷致影響業務進行,業
  務單位應按每月就該期間內各筆土地異動狀況,整批列
    印,並依異動流程(如附件)報請該縣政府審核並修正
    電腦資料檔後送本會備查。
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