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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東新村原住民住宅出租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建字第10500768152號 令
法規體系: 公共建設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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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花東新村原住
    民住宅(以下 簡稱本住宅)之分配、出租、管理及維護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住宅維護及管理,本會得委託機關、廠商或法人團體
    ,辦理下列事 項:
(一)行政管理事項:
    1.租金之計算、催收及解繳國庫。
    2.維護費用之預算概估及運用。
    3.財產設備之保管及點交。
    4.承租戶資料之建立、保管及彙轉。
    5.輔導承租戶成立自治委員會。
    6.自治委員會之督導。
    7.地下室、停車場及公共場所之管理維護。
    8.違章建築、違規攤販、廣告物、佔用公共場所或公有
      土地等之 查報處理。
    9.違法竊電、私自接電及垃圾及廢棄物棄置等之查報處
      理。
    10.其他違反本住宅租賃契約事項之查報處理。
    11.本住宅管理維護有關資料及住戶手冊之建立及編列。
(二)環境維護事項:
    1.公用設備及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護。
    2.公共場所及四周環境之檢查清潔、美化、管理及維護。
(三)住戶服務事項:
    1.宣導相關法令及排解住戶疑難問題。
    2.協助或洽請相關機關(構)辦理各項救助與輔導就業。
    3.租金繳款單之開立。
    4.反映住戶之意見。
(四)推動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及其他公益活動。 本會於本
      住宅得設置管理站。
三、管理維護費用由本會每年預算內編列支應。
四、本住宅承租戶承租訂約後,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用等係
    基於承租戶與 水電瓦斯及電話公司之契約關係及不當使
    用公共設備與公共設施所生 損壞之檢修維護費,而由承
    住戶自行負擔。
五、承租戶因故意或過失,不當使用公共設備及公共設施致
    生損害,本會 應請求損害賠償。
六、凡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設籍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
    及桃園市四個 月以上無自有住宅,得向本會申請承租本
    住宅,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依序優先入住:
(一)原安置戶。
(二)低收入戶。
(三)中低收入戶。
(四)領有殘障手冊者。
(五)撫養未成年子女之單親家庭。 前項第一款所稱原安置
      戶指民國八十九年已依本要點設籍入住本住宅 ,且未
      曾遷出者。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 定認定。
七、本會審查核可承租者,應自核可通知到達日起一個月內
    辦理訂約及法 院公證,訂約時保證人不得為本住宅承租
    人及其配偶,並於訂約當日 繳納第一個月租金及保證金
   (二個月租金)。
八、本租約以二年為期;每次續約不得超過二年。 前項申請
    續約者,以未積欠租金及違約金為限。
九、租金自簽約之日起計算,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優先戶:具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承租戶,
      由本會依照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及行政院核定之國有出
      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 規定,衡酌原住民經濟所得及
      財產狀況定之。
(二)一般戶:不具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承租戶,
      由本會依 承租戶合理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定之。 承租
      人應按月繳付租金,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公告地價
      或租率調 整以致租金調整時,自調整日起下月份起繳
      付。
十、本住宅之分配租住由管理機關參照申請人之意願及家戶人
    口數予以安 置,其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戶口數六人以上者,分配租住四房二廳一.五衛
       住宅。
 (二)申請人戶口數四人至五人以內者,分配租住三房二廳一
       或一.五 衛住宅。   
 (三)申請人戶口數二人至三人者,分配租住二房一廳一衛住宅。
 (四)申請人戶口數一至二人者,以分配租住一房一衛住宅。
十一、承租戶遷離後之空屋,另行公開招租,依附表出租標準作業
      流程圖 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