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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人字第1120043442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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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本會員工品德
    修養、激勵工作熱忱,以增進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除
    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及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辦
    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模範公務人員,應就到會任職滿一年以上、最近三
    年考績均列甲等並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
    申誡以上之處分之編制內公務人員,並具有下列各款優
    良事蹟之一者選拔之:

(一)主辦業務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
      決方案,或折衝協調、消除障礙,使問題獲得圓滿解
      決,對國家發展或原住民族社會有卓著裨益者。

(二)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
      秉持立場,達成任務,有助提昇本會或原住民族聲譽
      者。

(三)研究、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
      本機關業務確有重大貢獻者。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
      重大貢獻者。

(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
      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者。

(六)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任職公務人員期間,最近十年考績均列甲等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者。

三、本會各處、室及所屬推薦模範公務人員候選人以一人為
    限,於人事室所定報送期限前,填具具體事蹟表,填寫
    具體事蹟時,應將具體事實詳細說明,並以數據資料及
    相關證明文件佐證,送人事室彙提本會考績委員會審查
    ,並擇優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四、本會選拔表揚人選,應本寧缺勿濫原則辦理;每年選拔
    表揚名額以一人為限。

五、模範公務人員應於本會重要會議或慶典中公開表揚,並
    頒給模範公務人員獎狀一幀、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給予
    公假五日。

模範公務人員若經推薦報院並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
人員,另依院頒規定表揚敘獎。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六、模範公務人員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
    為優選。

七、辦理本會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表揚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
    算支應。

八、模範公務人員經核定後,人事室應登載於當事人人事資
    料中,以供陞遷調職之重要參考,並函送銓敘部登記。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