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聘僱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原民人字1120042099第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室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聘僱人員進用及管理有所依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二、  本要點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不含依本會組織法進用之聘用委員)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人員。

三、新進聘僱人員,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用人單位擬具公 開甄選資格條件(含報酬薪點),簽會人事室並經奉准後,送人事室辦理公告至少三日以上(含例假日)。
(二)人事室造列應徵人員名冊送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組成甄選小組,辦理面試或測驗。
(三)用人單位辦理甄 選竣事後,依成績高低造列錄取 優先順序名冊,簽奉核定後,送人事室辦理人員進用事宜。
(四)會本部職缺由人事室擔任用人單位角色辦理相關事宜。

四、本會與聘僱人員應依 據相關規定簽訂契約書,忠實履行契約義務。
   聘僱人員於任職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聘僱契約:
(一)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或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四條規定。
(二)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內曠職累積達十日。
(三)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
(四)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聘僱契約書所定之義務,情節重大。
(五)行為不檢嚴重損害本會聲譽。
(六)就所指派之工作,顯然不能勝任。
(七)工作屬職務代理人性質,職務代理原因提前消滅。

五、 新進聘僱人員依核定之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點範圍之最低薪點起敘。
    新進聘僱人員(不含聘僱職務代理人)曾任公務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工作性質相近,職責程度相當(或較高)且服務成績優良,服務年資滿一年者,得提敘薪級一級,滿二年者,得提敘薪級二級,最高提敘二級。
    前項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月計之。
    符合提敘規定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會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查,並於報到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自報到日起生效;逾前項期限申請提敘俸級者,自本會核定之日起生效。

六、  工作考核分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聘僱人員除平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約聘僱契約內所訂事項,應隨時解聘僱者外,應以年終考核成績作為續、解聘僱之依據。

七、  聘僱人員於工作期間之獎懲標準,得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本會訂定之原住民族事務專業人員獎懲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會各單位主管對所屬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應依工作考核表所訂之工作品質、數量、效率、態度、責任感、專業知能、判斷與適應力、品德操守、勤惰、客服概念、電腦及網路應用能力等十一項考核之。但屬職務代理人性質之聘僱人員,不予考核。

      前項工作考核表分為平時考核表(如附件一)及年終考核表(如附件二)兩種,其考核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聘僱人員在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者。

    ()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曠職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四日者。
       各單位辦理聘僱人員評核,不得將依法令規定日數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及給予之哺乳 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作為評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九、平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時辦理,由單位主管考核後於當月之第十五日前,將平時考核表密送人事室彙陳主任委員核閱。

   (二)各單位主管於辦理平時考核時,對於聘僱人員考核列為乙等以下或有重大優劣事蹟者,應詳註具體事蹟;經考列丙等者請主管與聘僱人員進行面談並記錄於平時考核表。

十、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應辦理其當年考核。

         年終考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由人事室查明受考人數,且將年終考核表送經單位主管初核。

   (二)單位主管初評後,由人事室彙提本會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初核,簽陳主任委員核定。惟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於本會人事甄審暨考績委員審議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十一、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續聘僱,約聘人員依計畫核定之等級晉薪一級,已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者,不予晉級。但評核年度任職不滿一年,則不予晉薪。

  (二)乙等:留原薪點續聘僱。

  (三)丙等:不予續聘僱。

   年終評核結果,於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應自該評核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二、辦理聘僱人員工作考核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考核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事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