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就
業代金查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取得資料之正常
使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系統資料由下列各機關、公司或單位提供: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標案資料。
(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之勞保資料。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提供之公保資料
。
(四)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之繳款資料。
(五)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資料。
本會取得資料電腦檔案,應立即匯入本系統,僅供本
系統授權使用者使用。前項資料之電磁紀錄經加密者,
本會承辦人員對其密碼應負保密之責。
三、本系統應由本會社會福利處(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指派
專人負責管理、維護。
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勾選系統功能,向管理單位申
請授權。經管理單位簽准後,授權使用者應於六個月內
至少變更密碼一次。
授權使用者僅得進行與申請內容相符之作業,且限於
辦理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業務。
授權使用者對於密碼負有保管及保密之責,不得外借
他人使用及嚴禁洩露與業務無關之人。
授權使用者於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
關閉連線系統或鎖定工作站。
授權使用者逾一個月未使用本系統時,管理單位得取
消授權。
授權使用者於離職或調職十日前,應申請停止使用。
四、授權使用者由本系統查詢資料,應登記或列印使用紀錄
,由其直屬主管負監督之責。
授權使用者對本系統產出資料,除合於本規定目的之
使用外,負有保密責任。
管理單位得不定期會同政風室、綜合規劃處稽核使用
情形。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自負責任或由管理單位
追究其責。
五、本系統之使用者,均應依照本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未盡之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
七、本規定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