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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查核系統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衛字第103002018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福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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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原住民族就
  業代金查核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取得資料之正常
  使用,保障民眾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系統資料由下列各機關、公司或單位提供: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標案資料。
 (二)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之勞保資料。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提供之公保資料
    。
 (四)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之繳款資料。
 (五)其他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資料。
   本會取得資料電腦檔案,應立即匯入本系統,僅供本
  系統授權使用者使用。前項資料之電磁紀錄經加密者,
  本會承辦人員對其密碼應負保密之責。
三、本系統應由本會社會福利處(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指派
  專人負責管理、維護。
   使用者應填寫申請表、勾選系統功能,向管理單位申
  請授權。經管理單位簽准後,授權使用者應於六個月內
  至少變更密碼一次。
   授權使用者僅得進行與申請內容相符之作業,且限於
  辦理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業務。
   授權使用者對於密碼負有保管及保密之責,不得外借
  他人使用及嚴禁洩露與業務無關之人。
   授權使用者於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暫離座位時,應即
  關閉連線系統或鎖定工作站。
   授權使用者逾一個月未使用本系統時,管理單位得取
  消授權。
   授權使用者於離職或調職十日前,應申請停止使用。
四、授權使用者由本系統查詢資料,應登記或列印使用紀錄
  ,由其直屬主管負監督之責。
   授權使用者對本系統產出資料,除合於本規定目的之
  使用外,負有保密責任。
   管理單位得不定期會同政風室、綜合規劃處稽核使用
  情形。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自負責任或由管理單位
  追究其責。
五、本系統之使用者,均應依照本規定辦理。
六、本規定未盡之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
  定辦理。
七、本規定自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