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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主管機關: |
本會政風室 |
發布機關: |
本會法規會 |
發布日期: |
111.08.30 |
發布字號: |
原民政字第1110043857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原住民族委員會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三人以上,由本會常務副
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一級主管、本會原住民族文化發
展中心主任或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之代表派兼之。如有需要得聘
請專家學者為外聘委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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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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