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本會法規會 |
發布機關: |
本會法規會 |
發布日期: |
111.07.28 |
發布字號: |
原民主字第111003788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
內容: |
十二、本會補助經費如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或受本會附屬單位預算之經費補助,而採代收代付方式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經費結報:
(一)受補助機關,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支用單據。但經本會同意免送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情形,如受補助機關編列有自籌款者,支用單據得以影本代替之。
前項留存受補助機關之支用單據應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