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本會法規會
發布機關: 本會法規會
發布日期: 111.07.28
發布字號: 原民主字第1110037881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地方政府機關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
容:

十二、本會補助經費如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或受本會附屬單位預算之經費補助,而採代收代付方式者,依下列方式辦理經費結報:

(一)受補助機關,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支用單據。但經本會同意免送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情形,如受補助機關編列有自籌款者,支用單據得以影本代替之。

前項留存受補助機關之支用單據應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妥為保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會派員查核。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