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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
公告日期: |
09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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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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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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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原民教字第09900386741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依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4條。 三、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行政資訊網(網址:http//law.apc.gov.tw),「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刊登公報之日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文化處文化科 (二) 地址:台北市重慶北路2段172號。 (三) 電話:02-2557-1600分機1438 (四) 傳真:02-2557-2432 (五) 電子郵件:minfan@a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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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七0000四九九一號公布,又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八00一三四三七一號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並於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定法人登記。 依據該設置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法人或社會人士熱心捐助本基金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本辦法草案,共九條,其辦法重點如下: (一)捐助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方式。(草案第二條) (二)捐助基金會捐助金額等級及獎勵方式。(草案第三條) (三)捐助基金會辦理文化、語言、藝術、傳播業務具特殊意義者除依前項獎勵,並發給長期贊助獎、最佳人才培育獎或其他特別獎項。(草案第四條) (四)捐助動產、不動產及權利者之計價方式。(草案第五 條) (五)對捐助者由基金會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公開表揚。(草案第六條) (六)外國團體或個人捐助者,準用本辦法。(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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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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